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HM-114-聲保-35-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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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裁定是關於受刑人夏裕森因為毒品案被判刑 2 年 8 個月,後來法務部批准了他的假釋。現在檢察官聲請要對夏裕森在假釋期間進行保護管束。法院審核文件後,認為這個聲請是合理的,所以裁定准許對夏裕森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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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裕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裕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裕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 字第2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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