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HM-114-聲保-41-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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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件是關於張維中因為詐欺罪被判刑的事情。他之前被橋頭地方法院判了1年3個月,後來高等法院也駁回了他的上訴,維持原判。現在檢察官聲請要對正在假釋中的張維中進行保護管束。法院審核文件後,認為這個聲請是合理的,所以裁定張維中在假釋期間要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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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維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維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維中前犯詐欺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 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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