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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維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維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維中前犯詐欺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 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