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杰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44
3號、112年度偵字第64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杰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一「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林杰明知其並無演唱會門票及BLACKPINK愛心短袖T恤商品可
供出售,亦無履約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得利、詐欺得利之各別
犯意,先以其申設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網銀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星城ONLINE」網路遊戲註冊暱稱「
加油努力拉屎」之帳號,並以該門號註冊網銀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之QPP數位背包,再分別於如附表二「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方式,對如附表二「告訴人」欄
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二
「消費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二「消費地點」欄
所示之便利商店,並以代碼繳費方式,消費如附表二「消費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以將遊戲點數、數位點數儲值至如附
表二「儲值流向」欄所示之帳號。嗣因邱虹玲、張同宇遲未
收到商品,始悉受騙。
二、案經邱虹玲、張同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規定。本案下述所引
被告林杰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提示各該審判外
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
作成之客觀情狀,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之情形
,且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均應有證據能力。另本院後述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
,經本院依法當庭提示令被告辨認或告以要旨並依法調查外
,復無證據足證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為證明本
案犯罪事實所必要,亦均得作為本案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
緝字卷第23至24頁、本院原易緝字卷第30、33頁),核與告
訴人邱虹玲、張同宇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並有通聯調閱查
詢單、被告以臉書帳號「陳宏偉」與告訴人邱虹玲之對話紀
錄擷圖、網銀國際儲值流向、會員資料列印資料、被告以臉
書帳號「林杰」與告訴人張同宇之對話紀錄擷圖、FamilyMa
rt電子發票證明聯2張、全家便利商店板橋華德店提供之儲
值交易明細列印資料、網銀國際會員資料、購買歷程、兌換
歷程及儲值流向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固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
布,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後規定僅增列第1項第
4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對於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並無影響,自無須為新舊法比較,
而逕行適用修正後規定論處。
㈡另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全文58條,明定除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
條第2項至第5項、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
定外,自公布日即同年8月2日施行。惟按行為之處罰,以行
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行為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既尚未生效,
揆諸前揭說明,即無此一規定之適用,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
㈢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
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
抽象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數位點數,並非現
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兌換網
路遊戲點數,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故向他人詐取網路
遊戲點數、數位點數,應構成詐欺得利罪。經查,被告對本
案告訴人2人施用詐術之目的,均非為取得有形之財物,而
係獲得網路遊戲點數、數位點數之利益,均屬刑法第339條
第2項所稱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㈣核被告所為,就事實欄一、附表二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得利罪;
就事實欄一、附表二編號2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
詐欺得利罪。
㈤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然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部分係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方式為詐欺犯行,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上開部
分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並經本院當庭告
知被告變更後之罪名(本院原易緝字卷第30頁),應認對被
告之防禦權並無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
訴法條。另被告本案施用詐術之目的,均係為獲得遊戲點數
、數位點數等利益,並非有形體之財物,皆應構成詐欺得利
罪,此部分公訴意旨亦有誤會,並經本院當庭告知此部分罪
名,亦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指明。
㈥被告分別侵害本案各該告訴人之獨立財產權,且犯罪之時間
、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
併罰(共2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途
賺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對告訴人等實施詐騙,誘使
告訴人受騙而儲值遊戲點數、數位點數至指定帳戶,致各該
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因告訴人等未到場,被告未能與其等達成調解以賠
償其等損害等犯罪後態度,兼衡其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
活及經濟狀況(本院原易緝字卷第35頁)等一切具體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
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對告訴人邱虹玲詐得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遊
戲點數;對告訴人張同宇詐得價值4,200元之遊戲點數、3,0
00之數位點數,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五、退併辦之說明
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730號、第32894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本院原易字卷第107至111頁),另就被害
人蕭瑞佑、耿毅被害部分函請併辦,惟核與原起訴之被害人
被害事實不同,而被告就本案詐欺得利犯行係屬正犯,業如
前述,是檢察官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係屬起訴書記載以外之其
他被害人被害事實,即與原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無事
實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
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毓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事實 主文 1 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 林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價值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遊戲點數,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一、附表二編號2 林杰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價值新臺幣肆仟貳佰元之遊戲點數及新臺幣參仟元之數位點數,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消費時間 消費地點 消費金額 (新臺幣) 儲值流向 1 邱虹玲 112年3月21日15時17分許 以臉書帳號「陳宏偉」,在臉書社團「BLACKPINK 2022 世界巡迴演唱會(3/18台灣高雄場)WORLD TOUR資訊交流/票卷周邊買賣社團」內,公開虛偽刊登販賣BLACKPINK黑色愛心短袖T恤之訊息,致邱虹玲因而受騙。 112年3月22日12時4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全家板橋華德店內 1,500元 儲值遊戲點數至「星城ONLINE」遊戲帳號「加油努力拉屎」內 2 張同宇 112年4月18日18時23分許 見張同宇在臉書社團「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社團」內,刊登徵求動力火車演唱會門票2張之訊息後,遂以臉書帳號「林杰」私訊張同宇,向張同宇訛稱有演唱會門票2張讓售云云,致張同宇因而受騙。 112年4月19日0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全家板橋華德店內 4,200元 儲值遊戲點數至「星城ONLINE」遊戲帳號「加油努力拉屎」內 112年4月19日0時17分許 3,000元 儲值數位點數至以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之QPP數位背包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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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M-113-原易緝-3-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