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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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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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雅君 債 務 人 胡顥嚴即胡仁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4,943元 113年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113年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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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1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趙育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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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萍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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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陳宏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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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代 理 人 陳文蘭 債 務 人 夏薇妮 夏薇婕即陳薇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零肆拾壹元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 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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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方子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69,943元 113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8.25% 114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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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東坡 許秀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零伍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70,558元 94年10月28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18% 113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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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王妙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000元 113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無 無 2 629元 113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3 2,710元 113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4 9,646元 113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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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施偉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29,115元 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400元,第二期計收新臺幣500元,第三期計收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9,194元 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一期計收新臺幣400元,第二期計收新臺幣500元,第三期計收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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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吳瑞中 債 務 人 彭琪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參佰陸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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