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林家溱
被 上訴人 黃月雲
李奇陽
榮豐煤氣商行司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同年月18日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CPEV-113-竹北小-395-20250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