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
原 告 陳秀嬌
訴 訟 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被 告 歐瓊惠
兼訴訟代理人 黃鋐沂(原名黃登發)
兼上二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黃冠祐
上列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9年度交簡上字第39號過失傷害刑事案
件審理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
刑事庭以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KSDV-110-簡上附民移簡-14-20250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