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秀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3,1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楊秀莉於民國112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0
日止累計171,051元正未給付,其中164,225元為本金;6,126
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債務人楊秀莉於民國112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
10日止累計222,080元正未給付,其中213,524元為本金;7,9
56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4225元 楊秀莉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3524元 楊秀莉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4-司促-923-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