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LDV-114-司促-920-202502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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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張秋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7,204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秋君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11年2月22日起,按月償還本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