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0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元大橡膠企業有限公司、何寿錦
、高辛伴、黃中鎮(死亡)、張華芳(死亡)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黃中鎮、張華芳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黃中鎮
、張華芳已分別於109年10月20日、107年1月26日死亡,此
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
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
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TNDV-113-司執-139098-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