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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67 號 聲 請 人 陳威丞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28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防衛過當之認定, 未考量現場急迫性與防衛者難以確認防衛效果之現實困境, 削弱正當防衛制度對聲請人之保障,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 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 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 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 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 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 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 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 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 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及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 法之侵害。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2025-02-10

JCCC-114-審裁-167-20250210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70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124 號 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法官未自請迴避 又未查證事實真偽之見解,且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及第 275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 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迴避原則、平等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或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或第 23 條 及第 165 條之規定,俱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 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 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 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 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 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 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 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規定 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 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2025-02-10

JCCC-114-審裁-170-20250210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聲請再審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69 號 聲 請 人 張夫韓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聲請再審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 112 年度 台覆再字第 3 號決議書(下稱系爭決議書),對於發現新 證據之法定期間認定方式,牴觸憲法第 16 條規定,爰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 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 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 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 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 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 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決議書認事 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 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決議書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2025-02-10

JCCC-114-審裁-169-20250210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71 號 聲 請 人 林育賢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上易 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依照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及第 4 號判 決之意旨,釐清本案所爭執之言論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已侵 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名譽權、隱私權、言論自由權及人格權 ,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尚得依法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因未 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 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 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2025-02-10

JCCC-114-審裁-171-20250210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加重強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68 號 聲 請 人 涂瑞榮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強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70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867 號 及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3290 號刑事判決(依序下 稱系爭判決一至三),均未詳查證據,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 形,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 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 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 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 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 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 三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本庭據 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2、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 之見解,爭執系爭判決二就原因案件事實等認事用法所持見 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該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2025-02-10

JCCC-114-審裁-168-20250210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9 號 聲 請 人 吳浩治 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再審遭法院裁定 駁回,不服提起抗告,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交抗 字第 13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抗告無理由予以 駁回。惟確定終局裁定未依職權調查對聲請人有利證據,逕 以聲請人泛述個人主觀見解,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為由,駁 回聲請人之抗告,顯有違失,爰請求憲法法庭廢棄該裁定; 另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33 條、第 134 條、第 135 條 、第 138 條、第 189 條、第 243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 )及第 273 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均有違憲之疑 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 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 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 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15 條 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關於系爭規定一部分,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該規定,聲 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關於系爭規定二部分 ,聲請意旨僅空言指摘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並未具體敘 明該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關於另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 當否之爭執,亦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2025-02-08

JCCC-114-審裁-149-20250208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妨害公務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8 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為妨害公務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 ),未調查聲請人是否屬於精神衛生法所指之病人,亦未適 用性騷擾防治法,遽予駁回聲請人之上訴,顯有應調查而未 調查證據、未適用法律等違失,且所適用之法律扶助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未考量精障患者無 法自行申請法律扶助,已違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8 條第 2 項之規定;另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 第 21 條、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使用科 技設備監控受刑人之隱私,均牴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31 號、第 756 號解釋意旨,並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通訊權 、隱私權及思想自由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僅泛言指 摘系爭規定一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系爭規定二牴觸釋字第 631 號、第 756 號等解釋 意旨,侵害其憲法上之權利;另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均難謂已具體敘明 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一、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 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2025-02-08

JCCC-114-審裁-148-20250208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6 號 聲 請 人 陳積玉 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 律師 林威伯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認臺灣高等 法院 113 年度家上易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 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家調字第 362 號民事 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10 年度家繼訴字第 75 號民事 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均按相對人應繼分比例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致聲請人因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 150 萬元 而無從上訴第三審,侵害其受憲法第 7 條、第 16 條及第 22 條所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與人格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或聲請書未表明 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並非系爭裁定一之當事人,自不得據該裁定聲請裁 判憲法審查。 (二)系爭裁定二性質為中間裁定,非屬前揭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 (三)另聲請意旨僅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因核定之訴訟價額未逾 150 萬元,致無從上訴第三審,而侵害其憲法上之權利, 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 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 形。 四、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2025-02-08

JCCC-114-審裁-146-20250208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喪假使用權益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5 號 聲 請 人 邱士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喪假使用權益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喪假使用權益等事件,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小上字第 8 號(下稱系爭判決一)、 112 年度勞小字第 6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 所適用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訓練及差勤管理要點第 8 條第 10 項第 5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 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認上訴無 理由,予以駁回,且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 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另查聲請人亦曾據系爭判決一 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905 號裁定為不 受理,顯見系爭判決一於該憲法法庭裁定作成前已送達於聲 請人,其於 113 年 12 月 30 日再執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 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 間。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2025-02-06

JCCC-114-審裁-145-20250206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1 號 聲 請 人 張錫銘 送達代收人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 庭 112 年度監簡字第 37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同 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監簡上字第 6 號判決(下稱系 爭判決二),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監獄行 刑法第 116 條第 1 項、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75 條及第 76 條等規定(下合稱 系爭規定)及法務部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法矯字 第 10403009940 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 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及系爭 函之「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及罪 刑法定原則;系爭判決一對於判斷餘地理論之適用及不確定 法律概念之審查密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之意 旨,且未對聲請人假釋審查程序之適法性及適當性為充分審 查;系爭判決一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及系爭函,侵害聲請人 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 22 條保障復歸社會之權 利;系爭判決一及系爭判決二均屬違憲,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 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 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 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 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 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 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 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 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其 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系爭判決二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系 爭判決一則不屬之,聲請人尚不得據系爭判決一為本件聲請 。次查,系爭函非屬法規範,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爭執法 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敘明系爭判決二就系爭規定之解釋 、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 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綜上,本件聲 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2025-02-06

JCCC-114-審裁-141-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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