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67 號
聲 請 人 陳威丞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28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防衛過當之認定,
未考量現場急迫性與防衛者難以確認防衛效果之現實困境,
削弱正當防衛制度對聲請人之保障,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
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
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
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
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
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
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
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
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
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及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
法之侵害。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