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小慧(原名:楊蕙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補
正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CHDV-112-訴-138-20250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