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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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藍明志(即藍烱坤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8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0004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51169-0 1 112 2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84456-0 1 46 3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9NX0115626-9 1 231 4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0NX0171562-0 1 163 5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1NX0261983-8 1 239 6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X0354513-2 1 274 7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3NX0464680-7 1 276 8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X0542903-2 1 281

2025-03-27

TPDV-114-除-463-2025032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伯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70617-5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70618-7 1000 00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70619-9 1000 00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70620-5 1000 005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70621-7 1000 006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70622-9 1000 007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3513-8 666

2025-03-27

PCDV-114-除-48-20250327-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進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張(下稱系 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證券無效等語 。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 6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於依規定聲請後 ,本院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2月11日聲請宣告證券無效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ND-0570968-9 股票 1 100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1053370-5 股票 1 1000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D-1464832-3 股票 1 1000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363965-2 股票 1 89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464873-8 股票 1 548

2025-03-27

CTDV-114-除-40-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楊彩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1941-0 1 1000

2025-03-27

TCDV-114-除-95-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王萱萁即廖秀貴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42761-1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42762-3 1 1000

2025-03-27

TCDV-114-除-89-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陳貴方即羅菊妹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0NX 0067660-2 1 251

2025-03-27

TCDV-114-除-91-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蔡明仁即蔡林燕珠之繼承人 蔡淑貞即蔡林燕珠之繼承人 蔡淑麗即蔡林燕珠之繼承人 蔡淑芬即蔡林燕珠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兼 上四人 送達代收人 蔡麗玲即蔡林燕珠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19211-2 1 5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95152-3 1 10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139972-4 1 11 00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5-NX-0210878-4 1 11 00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277907-5 1 18 00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7-NX-0383331-6 1 19 00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411002-8 1 9 008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458468-7 1 9 009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528567-9 1 13

2025-03-27

TCDV-114-除-87-20250327-1

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蔡秉夆即楊麗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遺失被繼承人楊麗玉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證券, 聲請公示催告等語,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致無從認定有 聲請權。本院民事庭及於民國114年2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家事庭 函文、遺產分割協議書暨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等件, 該通知已於同年3月3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聲 請人雖於114年3月5日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惟 未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難認其已補正完全,致無從認定聲 請人得單獨為本件聲請。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即屬無從 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7

SLDV-114-司催-83-202503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洪惠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2025-03-27

SLDV-114-除-115-202503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簡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 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4年2月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 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91628-8 1 900

2025-03-27

TNDV-114-除-34-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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