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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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丙○○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甲○○ 戊○○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 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 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4-10-22

KSYV-113-司繼補-438-20241022-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街00巷0號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 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4-10-22

KSYV-113-司繼補-435-20241022-1

司家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陳韋樵律師即被繼承人張慶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裁定揭示之日起1年2個月 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 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死亡,其繼承 人均已拋棄繼承,嗣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6621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茲依民 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本院 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662 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於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4-10-22

KSYV-113-司家催-204-20241022-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346號 聲 請 人 丙○○ 住○○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於113年8月1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4-10-22

KSYV-113-司繼-6346-20241022-1

司家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呂寬正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104年6月19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裁定揭示之日起1年2個月 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 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6月19日死亡,其繼承 人均已拋棄繼承,嗣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031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茲依民 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本院 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03 1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份為證,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 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4-10-22

KSYV-113-司家催-200-20241022-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403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00號)於11 3年8月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4-10-21

KSYV-113-司繼-6403-20241021-1

司家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OOO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之聲 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 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4-10-21

KSYV-113-司家補-87-20241021-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440號 聲 請 人 劉清宏 住○○市○○區○○街00巷00號二十樓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澎湖縣○○鄉○○ 村0鄰○○000號)於民國113年8月3日死亡,有其死亡除戶戶 籍謄本1紙在卷可憑,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明拋棄繼 承權,依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4-10-21

KSYV-113-司繼-6440-20241021-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775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 六樓)於113年6月19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4-10-17

KSYV-113-司繼-5775-20241017-1

司家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楊譜諺律師即被繼承人朱世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98年5月9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裁定揭示之日起1年2個月 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 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98年5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 均已拋棄繼承,嗣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5909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茲依民法 第1178條第2項、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本院對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90 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於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4-10-17

KSYV-113-司家催-196-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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