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8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段000號17樓
債 務 人 鄭江浩 住彰化縣○○市○○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設籍於彰化縣,且聲
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
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
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SCDV-114-司執-4580-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