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4號
債 權 人 林立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文彬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
確認訴訟標的金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044,933元」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借款金額
新臺幣2,287,500元-已清償部分新臺幣1,203,000元=新臺幣
1,084,500元不相符。)」,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
補正,無法確認是否僅請求利息,且債務人既曾清償部分款
項,債權人未補正債權抵充之計算方式,其利息起算日與清
償數額顯不相符,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
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TCDV-113-司促-31094-2024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