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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蔡依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以1 13年度司催字第2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 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於113年11月1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 站,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前揭催告案卷核閱無誤。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 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蔡依嬚 佑佶工業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234350001156 10,550元 113年9月30日 GH0078801

2025-03-27

CTDV-114-除-49-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楊彩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1941-0 1 1000

2025-03-27

TCDV-114-除-95-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李憲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綠采印刷有限公司 林佩錦 聯邦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3年9月30日 25,300元 0133536

2025-03-27

TCDV-114-除-83-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王萱萁即廖秀貴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42761-1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42762-3 1 1000

2025-03-27

TCDV-114-除-89-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李興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2862-4 1 75 002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682-4 1 16 003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6483-2 1 140 004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9378-8 1 196 005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31197-8 1 1000

2025-03-27

TCDV-114-除-96-202503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江明祥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2025-03-27

SLDV-113-除-606-202503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洪惠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2025-03-27

SLDV-114-除-115-202503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洪來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 113年8月23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准為公 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3年8月23日黏 貼在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 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29384-3 1 440 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163880-0 1 292 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97621-9 1 273

2025-03-27

TNDV-114-除-56-20250327-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劉素蘭即連彩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00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286368-1 股票 1 1000 002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286369-3 股票 1 1000 003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331512-8 股票 1 1000 004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331513-0 股票 1 1000 005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331514-1 股票 1 1000 006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1-ND-339209-5 股票 1 1000

2025-03-27

KSDV-114-除-73-20250327-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孫苓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原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 字第2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14 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 卷第9-13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 1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785251 1 450

2025-03-27

TYDV-114-除-89-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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