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臨時動議不成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劉美伶
被 告 豪門江山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百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臨時動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1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請求確認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
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
之客觀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召開之
第2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臨時動議議案(下稱系爭議案)
不成立,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
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
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原告主張其固定每2個月繳納1次
管理費金額新臺幣(下同)2,440元,系爭議案通過後,其
預估每2個月需繳納管理費金額為2,975元等語,是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所得受客觀上利益即為其免於繳納調漲管理費之差
額,因管理費為每2個月繳納1次,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權
利存續期間未能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
10年計算,則原告於10年期間所能免繳之管理費差額為32,1
00元【計算式:(2,975元-2,440元)/2×12個月×10年=32,1
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1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TNDV-113-補-1204-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