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博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晶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5,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TCEV-113-中簡-2157-202502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