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3020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鄭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敦南分行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台
北市大安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是
本件核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CTDV-113-司執-93020-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