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全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志全前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7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
上訴字第22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TCHM-114-聲保-127-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