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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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全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志全前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7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 上訴字第22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27-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JIAMTHAISONG THANWA(中文名:堂瓦) 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泰國籍,以驅逐 出境代替保護管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JIAMTHAISONG THANWA(中文名:堂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JIAMTHAISONG THANWA(中文名:堂瓦)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17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2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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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進華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進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進華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20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6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0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2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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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文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文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文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0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 度上訴字第17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3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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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青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青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青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896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 08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5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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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健弘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健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健弘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60號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6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59-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俊欣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俊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簡俊欣前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 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9、180號),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5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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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裕宗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裕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裕宗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0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 字第11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29-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顯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顯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顯正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2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 度上訴字第869、871、8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26-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益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益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益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901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07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3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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