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圓互助會會款暨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1451號
債 權 人 曾子耘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邱翊庭
住○○市○○區○○○路0段0號15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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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秦庠鈺 住○○市○○區○○街0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金圓互助會會款暨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位於宜蘭縣之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
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此觀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惟查,
其中位於宜蘭縣之不動產,係屬債務人受託之信託財產,依
上揭規定,須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
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始得強制執行,是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5 日內補正本件債
權符合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而得對於信託財產
為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該通知於113年12月2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應認債權人
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TYDV-113-司執-141451-20241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