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2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劉姿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姿里於108年7月1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
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
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37,369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6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
年7月2日起,以本金新臺幣37,369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
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
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
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
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
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
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
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
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
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2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369元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PCDV-113-司促-29224-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