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文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文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文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嗣與另案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部分經定應執行
刑19年,而於民國99年9月2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1
28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HLHM-113-聲保-53-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