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家事調解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慧貞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瓊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錦龍間撤銷家事調解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CHDV-112-調家訴-1-20241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