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木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75,35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
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6,9
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6萬1,615元) 1 利息 166萬1,615元 100年3月16日 113年9月1日 (13+170/365) 9% 201萬3,740.81元 小計 201萬3,740.81元 合計 367萬5,356元
TYDV-113-訴-2907-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