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2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志揚於民國113年7月14日晚間10時許起至翌(15)日凌晨
1時許止,在臺南市○○區友人住處飲用威士忌後,明知飲酒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仍於同日凌晨1時10分
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
於同日凌晨1時30分許,行經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與中華西
街口,因闖紅燈為警攔檢盤查,並於同日凌晨1時46分,測
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揚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等資料(警卷第8-13頁)附卷可稽,足
認被告上開歷次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從而,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之0.05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
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達到上開
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存在。查
被告為警查獲時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已達每公升0.34毫克
,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三、查被告前於11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交
簡字第21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9月30日徒
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茲依檢察官聲
請書之說明並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另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所
犯本案與前案均係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罪,同質性高,顯
見被告之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控制力及守法意識不佳,依
其本案犯罪情節,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騎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全
,於服用酒類後換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4毫
克標準之情形下,仍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危害交通安全
非輕,兼衡酒精濃度之高低,犯罪後坦承犯行、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3頁「受詢問人」
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徐書翰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TNDM-113-交簡-2645-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