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田俊賢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已獲得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
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
明書(全部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專用委任狀為證
。又聲請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訴訟,已由本院113年度家
財訴字第36號受理在案,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TYDV-113-家救-97-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