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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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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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蕭雅茹 債 務 人 孫國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69,153元,及自民國114 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 期數以9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88,600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74,671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 期數以9期為限,以每個月為1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2,373元,及自民國113年1 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 數以9期為限,以每個月為1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8

KLDV-114-司促-673-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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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0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吳思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83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7

KLDV-114-司促-410-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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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浩然 應送達處所:桃園中壢○○00000○○○(服役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22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3997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13,22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7

KLDV-114-司促-267-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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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2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旗俊 債 務 人 葉聖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0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7

KLDV-114-司促-642-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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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芷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321元,及其中新台幣26,6 96元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3月23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 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 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 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帳款尚餘29,321元 ,及其中本金26,69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7

KLDV-114-司促-570-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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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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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93號 債 權 人 艾密 債 務 人 AGGARAO DIANA ROSE OBIAS (亞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7

KLDV-113-司促-7293-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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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紀怡菁 紀益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1,82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紀怡菁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紀益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 其中編號2-5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61,307元整 ,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08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 欠本金新臺幣191,82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 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紀益成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820元 紀怡菁、紀益成 自民國113年07月15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91820元 紀怡菁、紀益成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820元 紀怡菁、紀益成 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191820元 紀怡菁、紀益成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5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191820元 紀怡菁、紀益成 自民國114年0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4

KLDV-114-司促-379-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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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孫湘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14,32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湘馥於民國(下同)112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152萬元整,借期起於112年02月24日 至132年02月24日屆滿,利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 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80%。並約定依個金授 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 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 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 局存證信函第58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 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 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 求債務人孫湘馥一次清償本金1,414,322元整及至清償 止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訴訟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孫湘馥 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 年息2.51%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孫湘馥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4日止 年息3.012%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孫湘馥 自民國114年0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1%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4

KLDV-114-司促-406-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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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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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038元,及自民國91年3月7 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91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6,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 個月部份,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明珠於民國91年01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 ,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4

KLDV-114-司促-475-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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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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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彥宇 陳國發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7,60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彥宇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陳國發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其 中編號1-4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95,216元整, 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 欠本金新臺幣147,60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 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國發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7605元 陳彥宇、陳國發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47605元 陳彥宇、陳國發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7605元 陳彥宇、陳國發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147605元 陳彥宇、陳國發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147605元 陳彥宇、陳國發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4

KLDV-114-司促-373-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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