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葉赫達
送達代收人 粘毅群
被 上訴 人 余秋雪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4萬5,200元(即爭訟不動產於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見本院卷㈠第5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
萬2,460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SLDV-111-重訴-133-202410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