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沈軒逸
被 告 蔡清吉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17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PTDM-113-附民-321-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