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M-113-附民-321-202502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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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沈軒逸告蔡清吉的傷害案件,沈軒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法院認為這個民事訴訟案情比較複雜,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審判結束,所以決定把這個案子移送到民事庭去審理。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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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沈軒逸 被 告 蔡清吉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17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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