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DM-113-附民-321-202502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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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沈軒逸 被 告 蔡清吉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17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