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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依慈 許如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587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799、9800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明示僅就原判決關於刑 之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9、10、70、71頁),依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及於刑之部分; 關於犯罪事實、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所犯罪名部分 ,均如原審判決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加重之規定,係不分情節,基 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 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 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 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 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 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 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 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 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本 件被告林依慈曾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上 訴後由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542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誣 告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05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上開二案件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 聲字第303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 國107年3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付保護管束,於107年5月26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林依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 審酌被告林依慈於前案執行完畢短期內即再犯本案,且本案 所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足認被告林依慈 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如果本件加重其刑 ,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林依慈 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是參照上開解釋意旨、考量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 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爰裁量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法院因認被告2人罪證明確,而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二人均明知被告林依慈於110年1月22日將本件外 籍看護工S君帶到雇主鄭為綸家中工作,依法應於110年1月2 4日檢具相關文件向彰化縣政府通報,因S君前雇主聘僱契約 尚未到期,而遲至110年2月2日方以勤進人力仲介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勤進公司)名義向彰化縣政府通報,足生損害於 彰化縣攻府勞工處管理外籍移工之正確性及勤進公司,參以 被告二人於原審審理中尚能認錯悔悟,被告林依慈自稱高職 畢業,從事人力仲介、保健,收入不固定,已婚,育有一子 (已成年),與配偶同住,積欠銀行新臺幣(下同)150萬 元;被告許如邑自稱專科畢業,工作○○○○,未婚,每月收入 大約2萬元,積欠友人80萬元等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 告林依慈、許如邑各有期徒刑5月、4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法院科刑裁量已充分參考刑法第57條 各款規定事項,所量處刑罰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應予維持 。 四、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引據告訴人勤進公司請 求上訴內容,雖以被告2人於本案發生後,並非自始即坦承 犯行,又均曾有類似罪質前案經判刑紀錄,且迄未對告訴人 表示歉意或達成和解,亦未有任何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之舉 措,堪認其2人未具悔意,犯罪後態度難稱良好,而認原審 法院僅量處上揭刑罰,顯有過輕之虞。惟查被告並無自證己 罪之義務,其於刑事偵審程序中所為答辯,乃其訴訟上防禦 權之正當行使,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法院自不能以被 告未全程坦承犯行,即逕認其犯罪後態度不佳,而據以從重 量刑。至被告等與告訴人是否就告訴人因本案所受損害達成 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除牽涉當事人意願,並有經濟能 力、損害範圍認知等不同考量,非可片面歸責單方面,自不 能以結果未如告訴人期待,即遽認被告等態度不善,而據為 從重量刑之因子。而被告許如邑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乃本案發生後之事實,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更不能引為本件量刑參考之事項 。是本件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並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提公訴,檢察官簡泰宇提起上訴,檢察官楊 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024-10-09

TCHM-113-上易-611-20241009-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4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蔡泉裕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法官迴避,不服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3 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被告蔡泉裕(下稱被告)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未曾 收受本案起訴書,不知起訴書之事實範圍及具體內容,卻於 民國113年8月1日法院審理程序時,遭承審法官李宜璇(下 稱承審法官)藉勢對被告要脅,咄咄恫嚇「我一定會追究責 任」等語,強逼被告認罪,罔顧無罪推定原則,令被告無所 適從。本案承審法官違反被告訴訟上之緘默權及調查有利證 據等程序保障,先入為主要求被告認罪,其執行職務有嚴重 偏頗之情,被告請求本案承審法官應迴避,以利公平法院之 有效落實等語。 二、按司法審判,必須獨立,為避免行政權等外力干涉或介入, 設有法官法定原則;復為期審判能夠客觀、公正,創有法官 迴避制度。而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 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亦即,法官須有刑事 訴訟法第17條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 不自行迴避;或除該等情形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者,當事人始得聲請法官迴避。若僅以己意揣測,或對法 官的指揮訴訟或訊問方式不滿,均不得據為聲請的理由。其 中,所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與訴 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而言, 一般係以通常的人所具有的客觀、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 官是否能為公平的裁判,足以產生懷疑,作為判斷標準,而 非僅依當事人片面、主觀作判斷。至於訴訟上的指揮,乃專 屬於法院的職權,當事人的主張、聲請,祇供法院判斷參考 ,以此憑為聲請法官迴避之依據。 三、經查, ㈠被告固以前開情詞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經本院依原審法院 檢送該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33號案件全卷核閱結果,上開案 件先後於113年5月23日、同年6月27日、8月1日、8月14日進 行四次準備程序,而被告僅於113年8月1日庭期到庭,該日 被告並有委任辯護人林俊佑律師在庭為其辯護,就系爭違反 銀行法之案件,為實質否認涉有銀行法、詐欺等犯行之無罪 答辯等情,均有相關準備程序筆錄、報到單等在卷可佐,被 告之辯護權已受合法程序保障無疑。本案承審法官並未有被 告所述,藉勢要脅強逼被告認罪之舉,難謂承審法官有何偏 頗之虞。  ㈡被告抗告意旨所指稱承審法官開庭時表示「我一定會追究責 任」等語,係威脅令被告無所適從。惟法官依職權本應就卷 內證據認事用法、依法審判,並認定責任歸屬。且法官如何 問案乃法官於開庭時之訴訟指揮權,除非有重大明顯之情事 ,足認法官開庭時確有偏頗之虞,否則尚不得就法官之訴訟 指揮權之行使,遽認法官有偏頗之虞。本案被告已有辯護人 在場為其辯護,難認承審法官就此有何損害被告之權益。承 審法官本件執行職務行為,客觀上難謂有偏頗之虞。  ㈢綜上,被告據以主張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均未達足認法官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被告聲請法官迴避所執各項,無非係 其對法官之指揮訴訟程序不滿,或屬其個人主觀感受及無端 臆測,均難認屬具體事實,無從證明法官執行職務有何不公 平之處。且被告復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釋明承審法官確有不 能公平審判而應迴避之情形,從而原裁定駁回被告之聲請, 核無違誤。抗告意旨徒憑己見,猶執前詞指摘承審法官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2024-10-08

TCHM-113-抗-546-20241008-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仲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 ,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民國113年8月27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 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 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 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 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 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 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27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見本院卷第9 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就檢察官 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 該通知陳述意見函已於113年9月16日送達住所地,因未獲會 晤本人,而交與有辨識事理能力之受僱人代收,業已合法送 達,惟受刑人迄今仍未回覆,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狀、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45至53頁),已保 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 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 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 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 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營利姦淫猥褻罪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3罪)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9日至同年9月20日 100年10月1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6570、280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偵字第4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1414號 113年度少上訴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16日 113年6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1414號 113年度少上訴字第4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年5月16日 113年7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2024-10-04

TCHM-113-聲-1212-20241004-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逸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逸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逸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 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先前已與另案竊盜 、傷害等3罪,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1年8月確定(下稱甲裁定)。附表編號9至38所示之罪, 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00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確 定(下稱乙裁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本件檢察官將甲裁定之8罪(即附表編號1至8)自甲裁定抽 離,與乙裁定之罪(即附表編號9至38)重新聲請定應執行 刑,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㈠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 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檢察官之職權,法院應依檢 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 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 則,自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至於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 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聲請有 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 外,法院即應依其聲請而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尚無審酌檢 察官應為如何之聲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餘地。又被告所 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 ,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 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 原則之適用。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 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 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 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 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此為最高法 院一致之見解。從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 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審核結果,認為均合於定 應執行刑之要件而為裁定,於法即無不合。即使於特殊個案 ,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 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 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 ,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 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 上限,陷被告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而有客觀上 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則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 ,而得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刑,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可參。  ㈡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甲、乙裁定,各定其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11年8月、20年確定,依法接續執行有期徒刑 長達31年8月,相較於受刑人主張之方案(接續執行最長刑 期不超過30年10月),顯然更為不利,自屬陷受刑人於接續 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而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 ,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民國112年12月26日中檢介給112執聲他4962字第11 29149317號函(關於檢察官執行指揮部分)確定,有該裁定 在卷可參,核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仍得由檢 察官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聲請法院酌定較有利被告 ,亦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 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 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 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 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 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張逸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 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 3年8月20日「聲請更定應執行請求狀」足稽(見本院卷第21 至28頁),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各罪,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0年確定;附表編號9至18所示各罪,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5年確定;附表編號19至22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23至24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附表編號25至32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 字第152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附表 編號33至38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 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 ,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 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38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 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 年、5年、4年8月、1年2月、10年6月、1年8月及附表編號1 、2、8所示有期徒刑10月、6月、8月之總和。又本院已給予 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397至423頁),並審酌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8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 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 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 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 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受刑人張逸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ㄧ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ㄧ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3/03/10 104/03/10 102年10月1日至23日間之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檢103年度毒偵字第462號 彰化檢103年度毒偵字第462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919、3066號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4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4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04/16 104/04/16 104/06/04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4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4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4/05/08 104/05/08 104/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789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790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702號(編號3-7定刑10年) 受刑人張逸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轉讓第ㄧ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ㄧ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2次) 有期徒刑9年1月(3次) 有期徒刑4年(3次) 犯罪日期 103/03/08、103/03/09 103/02/09、103/01/28、103/03/05 103/01/27、103/01/10、103/01/08至103/01/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919、3066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919、3066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919、3066號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06/04 104/06/04 104/06/04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4/06/30 104/06/30 104/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702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702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702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藥事法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共2次 犯罪日期 103/01/28 000年00月下旬某日 103/06/18、103/06/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919、3066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919、3066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第10160、10245 號、104年度偵字第1276、194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5 、116號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 104年度易字第240號 判決日期 104/06/04 104/10/27 104/07/09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 104年度易字第24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4/06/30 104/11/13 104/08/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702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406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編號9-18定刑5年)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ㄧ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共2次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3/06/09(2次) 104/03/16 104/03/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第10160、10245 號、104年度偵字第1276、194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5 、116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240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01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01號 判決日期 104/07/09 104/08/17 104/08/17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240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01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0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4/08/04 104/09/07 104/09/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恐嚇取財得利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3/12/16 103/12/16 103/12/14-103/12/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850、2418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850、2418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850、2418號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466號 104年度易字第466號 104年度易字第466號 判決日期 104/09/30 104/09/30 104/09/30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466號 104年度易字第466號 104年度易字第4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4/10/26 104/10/26 104/10/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3/11/19 103/08/28 103/08/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5145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6348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6348號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438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4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44號 判決日期 104/12/29 105/01/11 105/01/11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438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4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4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02/01 105/02/15 105/02/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1168號 編號 19 20 21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共5次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共3次 犯罪日期 103/05/02、103/05/12(2次)、103/06/26、103/08/16 103/07/01 103/06/18、103/06/22、103年8月上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112、113、114號、104年度偵字第3983、4539、6447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112、113、114號、104年度偵字第3983、4539、6447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112、113、114號、104年度偵字第3983、4539、6447號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判決日期 105/01/14 105/01/14 105/01/14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05/17 105/05/17 105/05/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1296號(19-22定刑4年8月)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1296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1296號 編號 22 23 2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共3次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3次 犯罪日期 103/04/23、103/05/09、103/07/27 103/06/12 103/06/25、103/06/26、103/06/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112、113、114號、104年度偵字第3983、4539、6447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112、113、114號、104年度偵字第3983、4539、6447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字第112、113、114號、104年度偵字第3983、4539、6447號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判決日期 105/01/14 105/01/14 105/01/14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63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05/17 105/05/17 105/05/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1296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1297號(編號23-24定刑1年2月)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1297號 編號 25 26 27 罪名 竊盜 恐嚇取財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共7次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共3次 犯罪日期 103/11/19、103/11/24、103/12/04、103/12/08、104/01/08、104/02/18、104/03/04 103/11/19 103/12/23、103/09/23、104/03/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220、10351、11815、13501、13603、14408、15268 、16886、18551、19299號;併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59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220、10351、11815、13501、13603、14408、15268 、16886、18551、19299號;併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59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220、10351、11815、13501、13603、14408、15268 、16886、18551、19299號;併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59號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決日期 106/12/28 106/12/28 106/12/28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12/28 106/12/28 106/12/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50號(編號25-32定刑10年6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5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50號 編號 28 29 30 罪名 恐嚇取財 竊盜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罪日期 103/11/24 104/03/11 103/12/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220、10351、11815、13501、13603、14408、15268 、16886、18551、19299號;併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59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220、10351、11815、13501、13603、14408、15268 、16886、18551、19299號;併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59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220、10351、11815、13501、13603、14408、15268 、16886、18551、19299號;併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59號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決日期 106/12/28 106/12/28 106/12/28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12/28 106/12/28 107/01/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5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5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50號 編號 31 32 33 罪名 肇事逃逸 竊盜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4/02/11 104/03/12 103/11/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220、10351、11815、13501、13603、14408、15268 、16886、18551、19299號;併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59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220、10351、11815、13501、13603、14408、15268 、16886、18551、19299號;併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59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220、10351、11815、13501、13603、14408、15268 、16886、18551、19299號;併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59號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決日期 106/12/28 106/12/28 106/12/28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01/22 106/12/28 106/12/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5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5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49號(編號33-38定刑1年8月) 編號 34 35 36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共3次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3/12/15 103/12/23、104/03/12、103/10/21 104/03/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220、10351、11815、13501、13603、14408、15268 、16886、18551、19299號;併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59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220、10351、11815、13501、13603、14408、15268 、16886、18551、19299號;併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59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220、10351、11815、13501、13603、14408、15268 、16886、18551、19299號;併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59號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決日期 106/12/28 106/12/28 106/12/28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12/28 107/01/22 107/01/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49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49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49號 編號 37 38 罪名 竊盜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共3次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3/09/13、103/09/17、104/02/09-104/02/11 104/02/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220、10351、11815、13501、13603、14408、15268 、16886、18551、19299號;併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59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9220、10351、11815、13501、13603、14408、15268 、16886、18551、19299號;併辦案號: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59號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決日期 106/12/28 106/12/28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12/28 106/12/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49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49號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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