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01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段000號17樓
相 對 人 田家興 住○○市○○區○○街0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
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可供執行財產不明,聲請查詢相對人
之財產,惟相對人住所位於高雄市仁武區,是依前開說明,
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KSDV-114-司執-9016-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