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洪仲輝
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梁士宏即金緣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
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聲請人係勞工洪德凱之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
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481,480元,應繳裁第一審裁判費65,733元,
尚未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相驗證明書、亞洲大學附屬醫院診斷證明書、澄清綜合醫
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看護費用收據等影
本、雜項支出收據、喪葬費用收據及勞工保險局給付職災傷
病給付與自墊醫療費用函為證,堪認聲請人係因職業災害提
起勞動訴訟。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
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