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恩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
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恩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恩龍因詐欺罪,前經判決確定後移
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8660號核准假
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
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TNHM-113-聲保-1156-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