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7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簡建仁
張家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簡建仁於第三人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併查詢簡建仁
、張家國勞保、郵局及保險等資料云云。惟該上開第三人所
在地位於高雄市鳳山區,則應由該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ULDV-114-司執-3271-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