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俊宇(原名:陳威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貳佰參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俊宇(原名:陳威祥)於民國109年08月13日
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13日起至民
國123年09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
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累計123,170元正未給付,其
中107,558元為本金;14,820元為利息;792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俊宇(原名
:陳威祥)於民國110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01日起至民國127年02月01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
4日止累計189,490元正未給付,其中167,578元為本金;21,
91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三)債務人陳俊宇(原名:陳威祥)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累計208,5
77元正未給付,其中176,909元為消費款;31,668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
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5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558元 陳俊宇(原名:陳威祥)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7578元 陳俊宇(原名:陳威祥)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76909元 陳俊宇(原名:陳威祥)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19594-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