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捷恩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捷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捷恩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先後經判
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61
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107年6月29日送監
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
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TPHM-113-聲保-1031-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