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胡宇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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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捷恩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捷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捷恩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先後經判 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61 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107年6月29日送監 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 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31-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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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名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名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名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11 年度聲字第21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111年 5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 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971號函及 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81-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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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寶圓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寶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寶圓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 並送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及民國111年3月8日入監),在監獄 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37-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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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少彬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少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少彬因強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並送 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及民國107年2月28日入監),在監獄執行 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43-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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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思愷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思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思愷因殺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153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月確定,於104年3月4日送監執 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87-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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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家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11 年度聲字第27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11 1年7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 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31號 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37-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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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益(原名陳進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與 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4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 定,接續執行,於109年7月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795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43-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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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益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先後經 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 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本院93年 度上訴字第1016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770號判 決均駁回上訴確定,於111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 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802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93-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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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熊龍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熊龍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熊龍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10 年度聲字第45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110年 10月2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 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481號函 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069-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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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凱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凱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凱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 後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及民國111年8月7日入 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5

TPHM-113-聲保-1129-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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