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鄭匡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中國信託銀行二重埔分行 中國信託重新分行 112年9月14日 100,000元 HD0003468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