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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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澤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Z-0848889-5 1 140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Z-0934639-1 1 6

2025-03-11

MLDV-114-除-7-2025031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蔡慶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下稱系 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 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9月26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 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1月22日提出本件申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1584896-6 股票 1 1000

2025-03-11

CTDV-114-除-19-2025031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徐明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 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 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 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 人陳明並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32號民事裁定及法院網 路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 誤,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股票 1 11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股票 1 122

2025-03-07

CTDV-114-除-24-2025030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鄭匡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中國信託銀行二重埔分行 中國信託重新分行 112年9月14日 100,000元 HD0003468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2025-03-07

PCDV-114-除-42-2025030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廖高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000-0 1 10000 002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000-0 1 10000 003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000-0 1 10000

2025-03-07

PCDV-114-除-67-2025030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王陳義 代 理 人 陳素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0 1 10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661

2025-03-06

PCDV-114-除-49-20250306-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子玹即黃進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所 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 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 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 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 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27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 人陳明並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民事裁定及法院網 路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 誤,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股票 1 250 00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00000-0 股票 1 24 00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000000-0 股票 1 32 004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00000-0 股票 1 15 005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0 股票 1 48 006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00000-0 股票 1 36 007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00-0 股票 1 20 008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股票 1 17

2025-03-04

CTDV-114-除-8-20250304-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2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 0 1 600

2025-03-04

SCDV-114-除-29-20250304-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施教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廣化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600

2025-03-04

SCDV-114-除-28-20250304-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葉欣即葉能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6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99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499

2025-03-04

SCDV-114-除-66-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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