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謝明華
相 對 人 蘇麗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經郵務
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退郵信封、相對人
戶籍謄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59001號債權
憑證、債權讓與通知及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
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14年2月26
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45262703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
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PCDV-114-司簡聲-20-2025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