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滯納金

共找到 170 筆結果(第 111-120 筆)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0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竣舜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違約 金新臺幣貳仟零貳拾伍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違 約金新臺幣貳仟零肆拾玖元。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1

TCDV-113-司促-31900-20241101-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4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莊嘉凌 莊品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8,144元,及 自民國(下同)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1,200元及違約金3,814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3,147元,及自113年4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 1,200元及違約金2,315元。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01

HLDV-113-司促-5246-2024110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02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施程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違 約金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1

TCDV-113-司促-31902-2024110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0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竣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逾期滯納金、新臺 幣貳仟貳佰貳拾陸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1

TCDV-113-司促-31901-2024110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郭順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順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順華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兩 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二、請提出起息日 為民國113年4月22日及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 之釋明文件。三、請提出逾期滯納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四 、請提出債務人之繳款紀錄或帳務明細。」聲請人已於113 年10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31

PTDV-113-司促-9402-20241031-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美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美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美君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兩 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二、請提出起息日 為民國113年6月6日及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 之釋明文件。三、請提出逾期滯納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四 、請提出債務人之繳款紀錄或帳務明細。」聲請人已於113 年10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31

PTDV-113-司促-9400-20241031-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吳俊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俊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俊仁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兩 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二、請提出起息日 為民國113年6月21日及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 之釋明文件。三、請提出逾期滯納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四 、請提出債務人之繳款紀錄或帳務明細。」聲請人已於113 年10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31

PTDV-113-司促-9404-20241031-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邱綋珅 江羿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邱綋珅、江羿樺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綋珅、江羿樺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 本件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帳務明細或繳費紀錄。二、本件債 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如聲請狀原因事實所示之債權存在之釋明 證據。三、依聲請狀所附證據顯示,本件債權之計息本金僅 為28,794元,超過部分為利息、手續費、代墊費用、簡訊資 費、催收費用、逾期應收帳款、逾期滯納金等,惟債權人請 求以本金86,791元計算利息,請提出超過部分之相關法律依 據及釋明證據,就非於契約中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等之其他 債權,亦應分別提出相關單據等釋明證據。」聲請人已於11 3年10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31

PTDV-113-司促-9804-20241031-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0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賴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487元,及自民國112年10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滯納金新臺幣3,300元、違約金新臺幣6,049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31

PTDV-113-司促-10706-20241031-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建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353元,及自民國 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滯納金1,500元及違約金3,235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0-30

CYDV-113-司促-8777-20241030-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