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榮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一、請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
二、聲請人聲請狀於「聲請前二年內收入」欄處記載薪資所得為
4萬4,000元,係指聲請人自114年1月6日聲請本件更生日回
溯2年起迄今,每月薪資固定收入均為44,000元?
三、聲請人聲請狀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欄處記載每月支
出之細項,經本院計算總額後為10,319元,低於衛生福利部
公告桃園市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2倍1萬9,172元,是否
真實?且上開細項並未記載聲請人每月餐費之金額,請重為
確認。並請確認是否指聲請人自114年1月6日聲請本件更生
日回溯2年起迄今,每月必要支出均為10,319元?
四、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
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五、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
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
,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
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請勿以時間過久
,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
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清算執行中。
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112年1月1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
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
、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
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
)。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
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
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七、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
估價證明。
八、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之債務清理條例前
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資料。
九、聲請人前是否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於112年2月6日協商成
立,且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40號裁
定認可債務清償方案在案?聲請人為何未將此事記載於聲請
狀中?上開已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債務清償方案,聲請人是否
繼續履行中或已毀諾?如已毀諾,請說明何以無法繼續履行
?無法繼續履行是否可歸責於聲請人?
TYDV-114-消債更-32-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