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假釋出監
,又假釋後更定刑期,報經法務部後,於113年12月2日認仍
符合假釋要件,爰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
342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後,於111年11月25日出監,復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
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SCDM-113-聲保-143-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