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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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假釋出監 ,又假釋後更定刑期,報經法務部後,於113年12月2日認仍 符合假釋要件,爰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 342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後,於111年11月25日出監,復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 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4-12-06

SCDM-113-聲保-143-20241206-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7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4-12-06

SCDM-113-聲保-142-20241206-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榮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榮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榮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2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4-12-06

SCDM-113-聲保-141-20241206-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炫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炫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炫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4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得抗告。

2024-12-06

SCDM-113-聲保-137-20241206-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4-12-06

SCDM-113-聲保-136-20241206-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家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家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家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9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2024-12-06

SCDM-113-聲保-138-20241206-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添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添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添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號函及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2024-12-06

SCDM-113-聲保-140-20241206-1

竹北簡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緯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700、10881、11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緯平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鄭緯平先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而為下列 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1月12日上午6時35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 前,見有懸掛在機車上之安全帽無人看管(為凌菘佑所有) ,即徒手拿取該安全帽配戴而竊取得手,並騎乘NRX-2201號 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因凌菘佑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於 同月14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新竹縣○○鄉○○○街00號之住處後 方扣得上開安全帽(已發還),而悉上情。  ㈡於113年5月19日晚間7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新市路000號前, 見MQU-8503號普通重型機車(為林詩朗所有)車鑰匙未拔, 即徒手持該鑰匙發動騎乘離去而竊取得手。嗣因林詩朗發覺 遭竊報警處理,經警於113年6月4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新 竹縣○○鄉○○街00巷00號扣得上開機車(已發還),而悉上情 。  ㈢於113年6月23日下午4時45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萊爾 富超商前,見AC6166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為中雪安所有) 車鑰匙未拔,即徒手持該鑰匙發動騎乘離去而竊取得手。嗣 因中雪安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於同日晚間11時許在新竹 縣○○鄉○○村000號旁,當場查獲鄭緯平使用上開機車,而悉 上情(機車已發還)。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鄭緯平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凌菘佑於警詢中之證述、事實㈠之監視錄影截圖、警方於 查扣現場蒐證照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㈢證人林詩朗於警詢中之證述、警方於查扣現場蒐證照片、贓 物認領保管單。  ㈣證人中雪安於警詢中之證述、事實㈢之監視錄影截圖、警方於 查扣現場蒐證照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豐分駐所 贓物認領單。 三、法律適用: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3罪)。  ㈡其所為上開3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四、量刑審酌: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 相適合之事實暨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 項規定,上開審酌細節並非刑事簡易判決之必要記載事項, 爰不另予敘明。  ㈡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 ,如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檢察官聲請 法院裁定執行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 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 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故被告本案雖犯數罪,為 尊重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之統一見解,爰不就其中有期 徒刑部分另定其執行刑,併此敘明。 五、沒收:   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2024-12-02

CPEM-113-竹北簡-378-20241202-1

竹簡附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陳宣語 被 告 劉宗豪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2024-11-29

SCDM-113-竹簡附民-175-20241129-1

竹簡附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王美惠 被 告 陳禮堡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3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2024-11-29

SCDM-113-竹簡附民-173-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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