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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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東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9 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東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2025-03-05

KSDM-113-審訴-401-20250305-1

審交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蔡碧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2025-03-05

KSDM-113-審交訴-222-20250305-1

審交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元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7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元志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 白犯罪,其中關於肇事逃逸部分,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2025-03-05

KSDM-113-審交訴-313-20250305-1

審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33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世炫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 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2025-03-05

KSDM-113-審易-2364-20250305-1

審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宗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915 號、113年度偵字第24269號、113年度偵字第26092號、113年度 偵字第30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宗民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 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2025-03-05

KSDM-113-審訴-402-20250305-1

審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秉蘴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9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秉蘴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2025-03-05

KSDM-113-審訴-327-20250305-1

簡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陳姿吟 (年籍詳卷) 被 告 周子欽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26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2025-03-05

KSDM-114-簡附民-142-20250305-1

審金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祥瑋 具 保 人 洪星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星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 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 保者,準用之;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曾祥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訊問後 ,認無羈押之必要,諭知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交保,由 具保人洪星凱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高雄地檢署收 受訴訟案款通知、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 卷可參。 (二)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具保人同經合法通知並諭知沒保法 律效果後,被告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仍無正當理由未於民 國114年1月23日準備期日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到庭, 嗣經本院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 ,此有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戶籍與在監押資料、刑事 報到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函所附之拘票及報告書 等附卷可佐,足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2025-03-05

KSDM-113-審金訴-2094-20250305-1

審交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詠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5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劉詠坦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廷維於本院審理中,聲請 撤回其告訴,有其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5434號   被   告 劉詠坦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詠坦(涉嫌發生交通事故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 民國112年10月31日20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三民區自由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行至自由一路與龍江街之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本應注意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未達中心處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 左轉,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貿然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適對向有陳廷維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自由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 該路口,見狀緊急煞車閃避而失控摔倒在地,並受有雙側手 部及雙側膝擦傷、左小腿及左足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廷維訴由(聲請調解時視為已經告訴)高雄市三民區 公所移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詠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左轉進入龍江街時,聽到後方有機車摔車的聲音,我沒有與對方車輛發生碰撞,我不知道車禍與我有關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陳廷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勘驗報告、檢察官113年9月18日訊問暨勘驗筆錄各1份 證明本案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車損狀況等事實。 4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陳廷維因本案車禍所受傷勢情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張靜怡

2025-03-05

KSDM-113-審交易-1289-20250305-1

審交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4號 原 告 方素珍 兼法定代理人 方玉順 原 告 方明和 上 三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巫郁慧律師 被 告 蔡岳霖 居高雄市○鎮區○○○路000號0樓(指定送達) 訴 訟 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62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2025-03-03

KSDM-113-審交附民-344-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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