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東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9
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東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KSDM-113-審訴-401-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