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59號
債 權 人 李銘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俊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台中市汽車交通事故登記聯單影本。
㈡陳報債權人汽車車號、債務人車輛車號?
㈢提供債權人即車主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㈣提出請求金額7,80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促-7159-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