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王芝畇
被 告 曾基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5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
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前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9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KLDM-114-附民-56-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