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劉文明
相 對 人 劉文華
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
月21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
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
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不
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
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