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6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施昭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施昭裕於94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4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5,868元未為清償(
消費款58,578元、預借現金10,000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14,390元、已到期之利息2,000元及違約金900元),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2,968元自114年2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
人是否仍在監所,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PCDV-114-司促-6567-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