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詩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8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詩晏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之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詩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後,尿液所含
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猶駕駛自用
小客車上路,非但漠視自身安危,更枉顧公眾往來人車之生
命、身體、財產安全,被告所為實應予非難。併斟酌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
物之濃度值程度,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考量被告
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8930號
被 告 林詩晏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詩晏於民國113年6月17日12時許,在臺中市潭子區某路邊
,以將愷他命粉末摻入香菸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明知已因施用毒品欠缺通常之注意力,無法安全駕駛
交通工具,竟仍基於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
施用後之翌(18)日凌晨1時10分許前之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因交通違規,為警於同日凌
晨1時10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中華西路與曉陽路口攔查,
當場扣得施用過之含愷他命香菸2根(淨重2.0818公克)。
經得林詩晏同意採集尿液後,發覺其尿液呈現愷他命陽性反
應,其中去甲基愷他命濃度高達1061ng/mL,愷他命濃度達5
41ng/mL,已逾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C
號函所定之濃度值,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詩晏經傳未到。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其於警詢中坦
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
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113A201)、正修
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刑法第一百八
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600705號鑑驗書、行政院113年3月
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C號函及查獲照片8張附卷,復有
施用過含愷他命之香菸2根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檢 察 官 林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彥碩
節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CHDM-114-交簡-89-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