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康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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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鄭浩然 被 告 吳博丞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3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鄭浩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8號被告吳博丞被訴行 使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2024-12-26

CYDM-113-附民-382-20241226-1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9號 原 告 洪民元 被 告 郭泳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4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洪民元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47號被告郭泳菖被訴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2024-12-26

CYDM-113-附民-379-20241226-1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58號 原 告 齊學平 被 告 郭泳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4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齊學平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47號被告郭泳菖被訴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2024-12-26

CYDM-113-附民-558-20241226-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福來 (現於法務部○○○○○○○○○○○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字第3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福來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福來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各該 編號所示之判決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告確定 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 刑人經本院以書面通知,迄今未表示意見。是本院審核本件 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2次犯罪時間 之間隔、保護法益不同,暨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預防需求 及刑罰目的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2024-12-26

CYDM-113-聲-1099-20241226-1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71號 原 告 臧蘇陶 被 告 郭泳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4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臧蘇陶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47號被告郭泳菖被訴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2024-12-26

CYDM-113-附民-471-20241226-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嘉恩 具 保 人 邱進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進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 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之1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受刑人邱嘉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準備程序中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於民國112年11月9日由具 保人邱進武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 2年度訴字第452號判決諭知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俟確 定後,移付檢察官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執行,並 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遵期到場,受刑人卻無正當理由未到 ,且檢察官令警拘提受刑人亦無著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函文及同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卷可佐 ,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 之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2024-12-26

CYDM-113-聲-1129-20241226-1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2號 原 告 陳澤源 被 告 吳博丞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3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澤源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8號被告吳博丞被訴行 使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2024-12-26

CYDM-113-附民-372-20241226-1

附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原 告 曾琳婷 被 告 吳博丞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3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曾琳婷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8號被告吳博丞被訴行 使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2024-12-26

CYDM-113-附民-318-20241226-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樹仁 選任辯護人 陳逸紋律師 被 告 謝宏政 蕭富后 被 告 良農現代化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登波 上三名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庭律師 蘇國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不得抗告。

2024-12-25

CYDM-113-訴-333-20241225-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行使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方益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付與卷宗影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益珉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3號案件如附 表所示之卷宗影本,並以電子卷證交付之;方益珉以外之第三人 個人資料以遮隱方式處理;持有如附表所示卷宗影本(電子卷證) 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 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 之;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 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2項、第5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被告方益珉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 為獲悉卷內資訊聲請付與本案如附表所示卷宗影本,經核與 上開規定相符,應認聲請為正當,爰准予聲請人預納費用後 以電子卷證交付之。至於聲請人以外之個人資料涉及第三人 之隱私,爰依同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諭知以部分遮隱 方式限制之。再依同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持有如附表 所示電子卷證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表: 編號 卷宗案號 1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刑案偵查卷宗1宗 2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43號卷宗1宗 3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462號卷宗1宗 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9號卷宗1宗 5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15號卷宗1宗 6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號卷宗1宗 7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3號卷宗1宗

2024-12-25

CYDM-113-訴-233-2024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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